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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檢查與測試 |
發布時間:2017-06-11 23:28:00 點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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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伯頓起重電機訊《橋式起重機以及龍門起重機》,1910.180《履帶式起重機、機車式起重機和卡車式起重機》和1910.181《臂架式起重機》規定:起重機的檢查分為較初檢查、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所有新的起重機以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較初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之前的檢查稱為較初檢查。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的間隔時間取決于起重機元件的自然壽命以及它們受到磨損、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程度。一般地,經常性檢查特別強調的是每日的檢查,定期檢查強調的是一年一次的檢查。
一、較初檢查
在較初使用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之前,所有新的起重機以及改造過的起重機都應接受較初檢查,以確保與OSHA規章1910.179《橋式起重機以及龍門起重機》(j)(1)(i),1910.180《履帶式起重機、機車式起重機和卡車式起重機》(d)(1)和1910.181《臂架式起重機》(d)(1)(i)等規定相符。在初次使用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之前,還進行規定的測試,包括升降、行走、限位開關,保險栓、安全裝置功能測試和額定負載測試。其中限位開關測試是用一個空的吊鉤測試升降限位開關的功能,吊鉤的運行速度要逐漸加大直至較大值,限位開關的驅動裝置可以在任何條件下切斷開關,從而有足夠的時間阻止吊鉤和滑輪總成與起重機的任何部分碰撞。載荷測試的測試負載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25%,除非按生產商提供的建議。測試報告放在指定人員可以方便拿到的地方。
二、經常性檢查(每天檢查到每月檢查)
1.橋式起重機及龍門起重機的檢查
對于橋式起重機及龍門起重機,包括半龍門起重機、懸臂橋式起重機、附墻式起重機,以及其他具有相似基本特征的起重機歸為一類,是由于它們都有滾輪以及相似的移動特性。這類起重機的經常性檢查,應根據OSHA規章1910.179《橋式起重機以及龍門起重機》(j)(1)(ii)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對特別指定的部件每隔一段時間就應檢查是否有安全隱患,操作中出現的問題應進行記錄并保存。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每天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1)是否有干擾正常操作的情況。
(2)每天檢查線路、油罐、閥門、排水泵以及其他氣體或水壓系統是否損壞或者泄漏。
(3)每天觀察吊鉤是否變形或斷裂。每月定期檢查,并要做好記錄,包括檢查日期、檢查人員及簽名以及被檢查的吊鉤的序列號或其他標識。對斷裂或變形超出正常的15%,或超出未彎曲吊鉤平面10%的吊鉤應予以報廢更新。
(4)每天觀察升降鏈條,包括終端連接部位是否有過度磨損、彎曲、變形的情況,或者過分拉長而超出生產商的建議。每月進行檢查,并做記錄,包括檢查日期、檢查人員及簽名以及被檢查的吊鉤的序列號或其他標識。
(5)已磨損原件的所有替換件。
(6)是否存在違背生產廠商規定的鋼絲繩纏繞方法。
2.履帶式、機車式和卡車式起重機的檢查
對于履帶式起重機、機車式起重機、卡車輪胎型和自我驅動輪胎型的底座式起重機,還包括任何保持同樣基本特征的其他形式起重機。這類起重機的經常性檢查,應根據OSHA規章1910.180(d)(2)(i)的規定進行。此節僅包括以上類型的起重機,其由內燃機或電動機產生動力,利用卷筒和鋼索來做功,并僅適用于作為升降起重機使用的機動器械。專為清理鐵路和汽車殘骸的起重機除外。
每天檢查內容包括:
(1)部件的過度磨損和由潤滑油或其他外來物質造成玷污的裝置;
(2)針對發生故障的安全設備;
(3)每天檢查空氣或水壓系統的腐蝕或泄漏;
(4)起重機吊鉤的變形或破裂。破裂或開口變形超過正常15%以上的吊鉤,或吊鉤平面扭曲超過10度的吊鉤應報廢;
(5)電子儀表顯示是否存在故障、過度老化、污染和積累濕度超標。
三、定期檢查(間隔1~12個月)
周期性檢查,應包括OSHA規章1910.179《橋式起重機以及龍門起重機》(j)(2)和1910.180《履帶式起重機、機車式起重機和卡車式起重機》(d)(4)要求的對起重機進行的全面檢查,其檢查內容與作業時間和強度、環境,或者具體情況有關。這些檢查應符合以上規章的要求,并且包括下列項目:
1.橋式或門式起重機
(1)檢查是否有部件變形、破裂或者腐蝕;
(2)檢查是否有螺釘或者鉚釘松動;
(3)檢查是否有滑輪以及卷筒破裂或者過度磨損;
(4)檢查是否有螺栓、軸承、軸、齒輪、滾筒、制動器、夾鉗裝置等的磨損、破裂或變形;
(5)檢查制動系統是否有部件過度磨損等缺陷;
(6)檢查各種指示器的誤差是否超出規定的范圍;
(7)檢查汽油機、柴油機、電氣機或者其他動力裝置是否有不符合安全的要求;
(8)檢查傳動部件是否有過度磨損以及鏈條過度伸長;
(9)檢查電器設備包括控制器、接觸器、限位開關和按鈕的老化或腐蝕現象。
2.移動式起重機
(1)起重機結構和吊臂是否有變形、破裂或腐蝕;
(2)插銷或鉚釘是否有松動現象;
(3)卷筒或制動器是否有破裂或磨損現象;
(4)支腿、軸承、軸、齒輪、滾筒和聯軸裝置是否有磨損、破裂和變形;
(5)制動器和離合器系統零件如襯套、棘爪、棘齒是否過度磨損:
(6)負載、吊臂角度和其他指示器誤差超過較大范圍而導致錯誤操作;
(7)未正確使用或未按照安全條款使用的汽油機、柴油機、電動機或其他動力機械;
(8)鏈條等驅動部件是否有過度磨損或過度伸展;
(9)位置移動時駕駛、制動和起重裝置的關閉機構是否正常;
(10)輪胎是否過度磨損或損壞;
(11)基座或支撐結構是否還能繼續支撐負載。
以上的要求,必須認真執行并且確定它們是否構成安全隱患。
四、鋼絲繩檢查
1.在用鋼絲繩的檢查
使用中的所有鋼絲繩至少一個月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檢查的記錄必須有檢查人員的簽名,為被檢鋼絲繩備制標識,并將檢查記錄保存在方便查閱的文件夾里。鋼絲繩結構及斷絲現象見圖8—2所示。應仔細觀察可評估性損耗,并就進一步使用此鋼絲繩是否安全做出判斷。以下是鋼絲繩可評估損耗的一些情形:
(1)由于型芯支撐的損耗、內在或外在的侵蝕,或外界金屬絲的磨損導致鋼絲繩直徑縮小到正常直徑以下;
(2)外部鋼絲斷絲及其鋼絲分布、或集中的程度;
(3)外部鋼絲的磨損程度;
(4)終端連接上受腐蝕或斷掉的鋼絲的情形;
(5)終端連接的腐蝕、破裂、彎曲、磨損或安裝不當;
(6)被嚴重地扭結、碾壓、切割或繩股松開。
2.停用鋼絲繩的檢查
由于停工或存放而使起重機鋼絲繩停用1個月或1個月以上,在使用之前,應進行全面的檢查。檢查由一名指定人員來進行并針對所磨損和腐蝕程度,決定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檢查應做好記錄,包括檢查日期、檢查人員及簽名及被檢查的鋼絲繩的標識。
五、停用起重機的檢查
停用1個月或1個月以上,但少于6個月的起重機,在投入使用之前應按照經常性檢查和對停用一個月以上的鋼絲繩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已停用6個月以上的起重機在投入使用之前應按照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對停用1個月以上的鋼絲繩的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備用的起重機應按照經常性檢查和對停用1個月以上的鋼絲繩的檢查要求,至少一年檢查2次。
六、起重機的調整和修理
1.調整及維修起重機之前,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1)把維修起重機轉移到能保證其他起重機安全運作的位置;
(2)把所有的控制器都調到閉鎖狀態;
(3)關閉主要開關或緊急開關并使其固定在此狀態;(4)在起重機上,底盤下或吊鉤上裝置警告或故障標示,并保證在地面上能看到;
(5)如果多輛起重機在同一起重機軌道上作業,應以適當方法來防止對其他的起重機造成影響。
起重機調整和維修完成后,在防護裝置未重新安裝、安全設備未恢復功能和維護設備未移開之前,不能拱操作起重機。
檢查后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在起重機幾繼續作業之前排除.只有指定人員才能進行起重機的調整及維修。
2.應持續調整和修正的正常功能
舉例如下:
(1)所有功能性的機械裝置;
(2)限位開關;
(3)控制系統;
(4)制動閥門;
(5)動力裝置。
3.應根據需要及時進行維修和替換,以鈦確保安全作業的項目
舉例如下:
(1)起重機上吊鉤出現規章1710.179(j(j)(2)(iii)段落所描述的情形,應以予報廢,一般的吊鉤不得通過焊接或改造來進行維修。如確實需要進行維修,則必須在有能力的人的監管下進行,且在繼續使用之前,吊鉤要進行符合本章節(K)(2)段落規定的負荷測試。
(2)負載鏈條及吊索出現的故障,按照規章1910.179(j)(2)(iv)及(v)節段落的規定執行。
(3)所有斷裂、破裂、彎曲或者過度磨摻損的重要部件。
(4)懸垂式控制裝置應保持清潔且功能標示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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